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在北京一个建材市场内发现侵犯其“小猫牌”商标的电缆后,将商户和建材市场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建材市场和商户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查明,天津市电缆厂于1983年11月注册了“小猫牌”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线、电缆。2011年5月,该商标转让给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小猫电缆公司诉称,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张某在北京密云某建材市场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小猫电缆公司注册商标的线缆。而建材市场作为市场监管者,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管职责,理应与张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原告5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线缆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其上带有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经过了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故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密云某建材市场不能证明其与商户张某签订了保护商标权的协议,或者对商户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管理,应当认定市场经营单位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与商户共同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和密云某建材市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诉讼支出3000元。律师赵俊芝表示,本案中密云某建材市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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